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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/更新時間:2019-09-26 08:05:36

甘肅省教育廳文件
甘教師〔2019〕19號
甘肅省教育廳關于印發《甘肅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(試行)》的通知
各市(州)教育局、蘭州新區教育體育局,廳直有關學校:
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,落實全國、全省教育大會精神,扎實推進實施《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》,進一步規范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,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,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,弘揚新時代中小學教師道德風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《教師資格條例》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《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》《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,省教育廳制定了《甘肅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(試行)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甘肅省教育廳
2019年8月26日
甘肅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(試行)
第一條 為規范甘肅省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,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,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《教師資格條例》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《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》《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,結合我省實際,特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、中等職業學校(含技工學校)、特殊教育機構、少年宮以及教研室、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(含外籍教師)。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。
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。 處分包括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、開除。警告期限為6個月,記過期限為12個月,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期限為24個月。是中共黨員的,同時給予黨紀處分。
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、誡勉談話、責令檢查、通報批評。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、職務晉升、職稱評定、崗位聘用、工資晉級、干部選任、申報人才計劃、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。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,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。 涉嫌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 第四條 教師應當自覺加強師德修養,嚴格遵守師德規范,嚴以律己,為人師表,把教書育人和自我修養結合起來,堅持以德立身、以德立學、以德施教、以德育德。
第五條 應予處理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(負面清單)包括:
。ㄒ唬┰诮逃虒W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。
。ǘ⿹p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,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。
。ㄈ┩ㄟ^課堂、論壇、講座、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、轉發錯誤觀點,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。ㄋ模┻`反教學紀律,敷衍教學,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。
。ㄎ澹┢缫、侮辱學生,虐待、傷害學生。
。┰诮逃虒W活動中遇突發事件、面臨危險時,不顧學生安危,擅離職守,自行逃離。
。ㄆ撸┡c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,或有任何形式的猥褻、性騷擾行為。
。ò耍┰谡猩、考試、推優、保送及績效考核、崗位聘用、職稱評聘、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虛作假。
。ň牛┧饕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、旅游、娛樂休閑等活動,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、教輔材料、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。
。ㄊ┙M織、參與有償補課,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、提供相關信息。
。ㄊ唬┢渌`反職業道德的行為。
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理,應當堅持公正、公平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;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、情節、危害程度相適應;應當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、定性準確、處理恰當、程序合法、手續完備。
第七條 教師有第五條所列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,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相應處理。
。ㄒ唬┣楣澼p微,未造成不良影響,認錯態度較好,可以免予處理。
。ǘ┣楣澼^輕的,給予批評教育、誡勉談話、責令檢查、通報批評,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、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。
。ㄈ┣楣澼^重的,還應根據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給予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、開除的行政處分,需要解除聘任合同的,按照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。
第八條 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,或有猥褻、性騷擾等嚴重侵害學生行為的,給予開除處分,依法撤銷教師資格、解除教師聘用合同,任何學校不得再聘任其從事教學、科研及管理工作。
第九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,依據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。其中,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,應當給予開除處分,并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。
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,符合《教師資格條例》第十九條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。 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第十四條規定的,不能取得教師資格;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,喪失教師資格。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。
第十一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受到處分的,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:
。ㄒ唬┦艿骄嫣幏值,在受處分期間,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;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,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“優秀”等次。
。ǘ┦艿接涍^處分的,受處分期間,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,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“合格”及以上等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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